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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府函詢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否與重建範圍外之鄰地申請同一建築執照1案

會議日期 110 年 01 月 29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110.01.29營署更字第1101010707號函說明:

一、復貴府109年12月22日府商都字第1091337472號函。

二、依本條例第5條規定,申請重建時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應擬具重建計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究其立法意旨,係規範經起造人申請重建計畫獲准後,續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爰申請建築執照之範圍,應與重建計畫範圍相同;另按本條例第6條第6項規定,依本條例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不得同時適用其他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

三、本部於109年5月6日公布施行修正本條例規定時,已參酌各界建議,刪除第3條合併鄰地限制並維持第6條第6項規定。是有關函詢個案,宜依上開規定,以危老基地及經整合之鄰地為範圍,擬具重建計畫申請建築執照,俾利進行整體規劃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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