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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信託委託人死亡後,受託人依其生前信託契約申請成立財團法人,涉 及信託法及財團法人法適用疑義之說明

會議日期 110 年 08 月 26 日

要旨

有關信託委託人死亡後,受託人依其生前信託契約申請成立財團法人,涉及信託法及財團法人法適用疑義之說明

相關法條

信託法 第 8、63、64、85 條 (98.12.30) 財團法人法 第 8、11 條 (107.08.01)

要旨

有關信託委託人死亡後,受託人依其生前信託契約申請成立財團法人,涉及信託法及財團法人法適用疑義之說明

內文

主 旨:有關信託委託人(即受益人)死亡後,受託人依其生前信託契約申請成立財團法人,涉及信託法第 8 條、第 63 條、第 65 條及財團法人法第11 條適用疑義 1 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10 年 4 月 16 日衛授家字第 1100010494A 號函。

二、按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享有者,委託人得隨時終止信託關係,委託人如已死亡,則得由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繼承人終止之(信託法第63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信託利益非由委託人全部享有者(包括信託利益全部為委託人以外之人享有,以及部分為委託人享有,部分為他人享有),除信託行為就信託之終止另有訂定外,須由委託人及受益人共同終止之(信託法第 64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另信託法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雖無「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等語,惟該項非屬強制規定,故信託行為如就信託之終止另有訂定(例如終止須得第三人同意、委託人或其繼承人不得終止等),除有違反信託本旨或有悖於公序良俗外,自應從其訂定(本部 93 年 8 月 26 日法律決字第 0930033879 號函;王志誠著,信託法,2020 年 2 月 8 版1 刷,第 319 頁及第 320 頁參照)。

三、次按財團法人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捐助章程,應記載事項如下:…二、捐助財產之種類、總額及保管運用方法。」第11 條第 5 款規定:「申請財團法人設立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已許可者,應撤銷或廢止之:…五、未依規定將全部捐助財產移轉為財團法人所有。」關於設立財團法人之捐助行為,乃以設立財團法人為目的,捐出一定財產之單獨行為,其與契約行為不同。於捐助人之捐助行為生效後,捐助人及捐助金額即屬確定,且捐助行為係負擔行為,捐助人於財團法人成立時,負有移轉財產之義務,捐助人捐助之財產成為財團法人成立基礎之財產(本部109 年 5 月 12 日法律字第 10903506550 號函參照)。

四、本件信託契約書第 2 條固約定受益人為委託人,惟第 1 條信託目的載明:「緣甲方(按:委託人)因立志於公益慈善事業,願將畢生戮力所得之財產捐助成立○○○慈善基金會,因甲方事業繁忙且略感身體不適,故暫將甲方名下財產信託於受託人,以利日後成立基金會時,以甲方名義代為為捐助相關管理處分行為,…。」其第 6 條及第 7 條更約定於信託存續期間,不做信託收益之分配,○○○慈善基金會成立後,受託人應即將信託財產移轉交付予基金會。是以,本件信託關係究屬「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享有」,抑或「信託利益非由委託人全部享有」之情形,非無疑義,此涉及個案事實認定,應由貴部先予釐清。又本件捐助人所為捐助行為,其生效之時點究為何時,以及捐助行為生效時之金額、捐助章程所載捐助財產之總額為何?

因來函並未檢附捐助章程,且涉及主管機關許可設立財團法人之個案事實認定事項,仍應由貴部依個案具體事實本於職權審認之。另查本件委託人之繼承人等針對信託關係,似已提起相關訴訟,併請貴部斟酌。

正 本:衛生福利部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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