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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納稅義務人因故未就復查決定應補稅額繳納半數即提起訴願,經移送 行政執行處執行徵起逾半數稅款後,納稅義務人仍不得撤回該

會議日期 94 年 08 月 19 日

要旨

關於納稅義務人因故未就復查決定應補稅額繳納半數即提起訴願,經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徵起逾半數稅款後,納稅義務人仍不得撤回該執行之

相關法條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24 條 (89.01.12)

要旨

關於納稅義務人因故未就復查決定應補稅額繳納半數即提起訴願,經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徵起逾半數稅款後,納稅義務人仍不得撤回該執行之

內文

主 旨:有關納稅義務人因未就復查決定應補稅額繳納半數即提起訴願,經本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徵起逾半數稅款後,移送機關可否撤回執行疑義乙案,業經財政部函釋在案,請 查照。

說 明:一、依財政部 94 年 8 月 15 日台財稅字第 09404548190 號函副本辦理。

二、查前揭疑義業經本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第 29 次會議討論並獲致決議:「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之『繳納半數稅額』應係指納稅義務人自行繳納之情形」,核與財政部上開函釋見解相符,檢附該會議紀錄及財政部上開函影本各乙份。

附件 一:財政部 函中華民國 94 年 8 月 15 日台財稅字第 09404548190 號主 旨:所報納稅義務人因未就復查決定應補稅額繳納半數即提起訴願,經移送強制執行徵起逾半數稅款後,可否撤回執行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93 年 11 月 12 日中區國稅徵字第 0930056392 號函。

二、查本部 81 年 11 月 5 日台財稅字第 810858591 號函規定,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未繳納半數,而依法提起訴願,經移送執行,始要求繳納半數者,應准予受理,並撤回執行。該函所稱「經移送執行,始要求繳納半數者」,係指移送強制執行後,納稅義務人始要求自行繳納半數稅款之情形而言,尚不包括執行機關執行徵起逾半數稅款之情形在內。

附件 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函中華民國 91 年 12 月 30 日行執一字第 0916001601 號主 旨:貴處函詢關於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未繳納半數,而依法提起訴願,經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之案件,如嗣經強制執行其存款、租金或查封、拍賣其動產、不動產等所得款項已逾應納稅額之半數時,執行機關得否參照財政部 81 年 11 月 5 日臺財稅字第 810858591 號函釋意旨,准許移送機關撤回強制執行之申請,並撤銷已逾應納稅額半數之其他款項之扣押或查封等執行命令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處 91 年 10 月 8 日北執禮字第 0910700216 號函。

二、檢送本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 91 年 12 月 13 日第 29 次會議紀錄關於提案一決議部分(含附件)乙份。至具體個案應如何處理,貴處仍應本諸權責依法妥慎為之。

附件 三: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第 29 次會議提案一:

(一)納稅義務人雖依法提起訴願,惟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未繳納半數,稅捐稽徵機關乃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嗣經依法強制執行義務人財產獲償金額已達應納稅額之半數或扣押義務人財產之金額已逾應納稅額之半數,則移送機關得否因此而撤回逾應納稅額半數部分之執行?

(二)行政執行處認移送機關之撤回執行原因違法或不當時,得否不准移送機關之撤回?提請 討論。

1.委員發言要點(略)

2.決議:

(1)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之「繳納半數稅額」應係指納稅義務人自行繳納之情形,此部分意見函請財政部參考,並建議財政部,就稅捐稽徵法第 40 條之「不當」情形具體界定,加強內部控管機制,以避免違法或不當撤回執行之情事發生。

(2)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之規定,若移送機關於執行終結前撤回執行,行政執行處就其撤回執行原因有無違法或不當,並無審認判斷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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