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機關對於已移送之行政執行案件,於撤回時即生撤回效力,行政執行 處並無審酌或變更等裁量權限
要旨
行政機關對於已移送之行政執行案件,於撤回時即生撤回效力,行政執行處並無審酌或變更等裁量權限
相關法條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24 條 (90.09.19)
要旨
行政機關對於已移送之行政執行案件,於撤回時即生撤回效力,行政執行處並無審酌或變更等裁量權限
內文
主 旨:遇有移送機關具函撤回行政執行案件時,即生撤回效力,行政執行處並無審酌是否准許或變更為停止執行之權限。如認該撤回有違法或不當情形,宜另循其他途徑究明,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請 照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