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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機關對於已移送之行政執行案件,於撤回時即生撤回效力,行政執行 處並無審酌或變更等裁量權限

會議日期 93 年 03 月 12 日

要旨

行政機關對於已移送之行政執行案件,於撤回時即生撤回效力,行政執行處並無審酌或變更等裁量權限

相關法條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24 條 (90.09.19)

要旨

行政機關對於已移送之行政執行案件,於撤回時即生撤回效力,行政執行處並無審酌或變更等裁量權限

內文

主 旨:遇有移送機關具函撤回行政執行案件時,即生撤回效力,行政執行處並無審酌是否准許或變更為停止執行之權限。如認該撤回有違法或不當情形,宜另循其他途徑究明,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請 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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