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機關對於已移送之行政執行案件,於撤回時即生撤回效力,行政執行 處並無審酌或變更等裁量權限

發文機關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發文日期 93 年 03 月 12 日

要旨

行政機關對於已移送之行政執行案件,於撤回時即生撤回效力,行政執行處並無審酌或變更等裁量權限

相關法條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24 條 (90.09.19)

要旨

行政機關對於已移送之行政執行案件,於撤回時即生撤回效力,行政執行處並無審酌或變更等裁量權限

內文

主 旨:遇有移送機關具函撤回行政執行案件時,即生撤回效力,行政執行處並無審酌是否准許或變更為停止執行之權限。如認該撤回有違法或不當情形,宜另循其他途徑究明,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請 照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行政機關對於已移送之行政執行案件,於撤回時即生撤回效力,行政執行 處並無審酌或變更等裁量權限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於民國 93 年 03 月 12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