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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更生保護法第 2 條得予保護之人,以其曾受我國司法機關或軍事審 判機關之處分,並合於同條所定之要件為已足,並無國籍之

發文機關 法務部發文日期 83 年 03 月 30 日

要旨

有關更生保護法第 2 條得予保護之人,以其曾受我國司法機關或軍事審判機關之處分,並合於同條所定之要件為已足,並無國籍之限制

相關法條

更生保護法 第 2 條 (69.07.04)

要旨

有關更生保護法第 2 條得予保護之人,以其曾受我國司法機關或軍事審判機關之處分,並合於同條所定之要件為已足,並無國籍之限制

內文

主 旨:貴會請釋更生保護法第二條所列得受保護之人是否包含無國籍人、外國人疑義一案,核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 復貴會八十三年三月十二日 (83) 義更業字第○二六二號函。

二 自文意及立法目的言,更生保護法第二條所列得予保護之人,以其曾受我國司法機關或軍事審判機關之處分,並合於同條所定之要件為已足,並無國籍之限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更生保護法第 2 條得予保護之人,以其曾受我國司法機關或軍事審 判機關之處分,並合於同條所定之要件為已足,並無國籍之由法務部於民國 83 年 03 月 30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