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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釋示檢肅流氓條例受感訓處分完畢得納入保護範圍

發文機關 法務部發文日期 79 年 02 月 20 日

要旨

釋示檢肅流氓條例受感訓處分完畢得納入保護範圍

相關法條

更生保護法 第 2 條 (69.07.04)

要旨

釋示檢肅流氓條例受感訓處分完畢得納入保護範圍

內文

主 旨:關於貴司令部各職訓單位受感訓處分人於結訓後得否適用更生保護法受保護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貴司令部七十九年元月三日 (79) 簡友字第○○一○號函。

二 貴司令部各職訓單位依「戡亂時期檢肅流氓條例」之受感訓處分人,於結訓後,本部同意將其納入更生保護範圍,由台灣更生保護會及其各地分會依法予以保護,至將來業務如何運作,請先與本部聯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釋示檢肅流氓條例受感訓處分完畢得納入保護範圍由法務部於民國 79 年 02 月 20 日發布,要旨:釋示檢肅流氓條例受感訓處分完畢得納入保護範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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