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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就業服務法第二條、第九條、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及第五 十七條適用疑義

會議日期 81 年 09 月 30 日

要旨

就業服務法第二條、第九條、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及第五十七條適用疑義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28 條 (81.05.16) 更生保護法 第 4、11、12 條 (69.07.04)

要旨

就業服務法第二條、第九條、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及第五十七條適用疑義

內文

主 旨:關於就業服務法第二條、第九條、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及第五十七條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會八十一年九月七日台八十一勞職業字第二四四○三號函。

二 來函所詢就業服務法 (以下簡稱本法) 適用問題,本部意如后:

(一) 關於更生保護會是否適用本法第三十五條之問題,依更生保護法第四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之規定,更生保護會辦理更生保護事業,登記前應經法務部之許可,又實施更生保護,得受保護人請求以就業輔導行之,並應與當地就業輔導機構密切聯繫,請求予以協助。故更生保護會對受保護人提供就業輔導已有法律特別規定,似無本法第三十五條之適用。

(二) 關於政府機關聯合或委託人民團體辦理就業服務,是否適用本法第三十五條之問題,按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方得設立……」,故就業服務機構,不論營利與否,性質上係由私人或團體所設置,或由政府機關與人民團體聯合辦理,或由政府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如非依「省 (市)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所設置者,皆應適用前開規定,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

(三) 關於「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要點」與本法第九條有無競合及如何處理問題,及本法與公司法、商業登記法發生競合之問題,因來函未敘明具體之適用法律疑義,本部未便表示意見。

(四) 關於本法與刑法第三百零七條及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有無競合之處及如何處理問題,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至外國人工作之場所實施檢查,其檢查既係依法所為,自不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罪,且該項檢查係主管機關基於職權就一般行政事項依法所為之檢查,與搜索不同,並無庸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聲請搜索票,但若發現有涉嫌犯罪之行為,包括違反本法所定之刑罰規定,須實施搜索時,則應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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