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目前仍以由各地方法院或分院檢察署觀護中之一人兼任分會副總幹事為宜
要旨
目前仍以由各地方法院或分院檢察署觀護中之一人兼任分會副總幹事為宜
相關法條
更生保護法 第 12 條 (69.07.04)
要旨
目前仍以由各地方法院或分院檢察署觀護中之一人兼任分會副總幹事為宜
內文
全文內容:目前仍以由各地方法院或分院檢察署觀護中之一人兼任分會副總幹事為宜。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目前仍以由各地方法院或分院檢察署觀護中之一人兼任分會副總幹事為宜
更生保護法 第 12 條 (69.07.04)
目前仍以由各地方法院或分院檢察署觀護中之一人兼任分會副總幹事為宜
全文內容:目前仍以由各地方法院或分院檢察署觀護中之一人兼任分會副總幹事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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