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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目前仍以由各地方法院或分院檢察署觀護中之一人兼任分會副總幹事為宜

發文機關 法務部發文日期 79 年 06 月 18 日

要旨

目前仍以由各地方法院或分院檢察署觀護中之一人兼任分會副總幹事為宜

相關法條

更生保護法 第 12 條 (69.07.04)

要旨

目前仍以由各地方法院或分院檢察署觀護中之一人兼任分會副總幹事為宜

內文

全文內容:目前仍以由各地方法院或分院檢察署觀護中之一人兼任分會副總幹事為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目前仍以由各地方法院或分院檢察署觀護中之一人兼任分會副總幹事為宜由法務部於民國 79 年 06 月 18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