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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監所填發之更生保護書應於受保護人出獄前七日送達更生保護會各地分 會

發文機關 法務部發文日期 78 年 10 月 10 日

要旨

各監所填發之更生保護書應於受保護人出獄前七日送達更生保護會各地分會

相關法條

更生保護法 第 12 條 (69.07.04)

要旨

各監所填發之更生保護書應於受保護人出獄前七日送達更生保護會各地分會

內文

主 旨:為期各地更生保護輔導員順利執行更生保護工作,希貴監 (所) 填發之更生保護書務請於受保護人出獄前七日送達臺灣更生保護會當地分會,並詳填各項資料,請查照。

說 明:依臺灣更生保護會七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77) 彥更業字第一六一一號函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各監所填發之更生保護書應於受保護人出獄前七日送達更生保護會各地分 會由法務部於民國 78 年 10 月 10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