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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公告指定「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為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特定 檢查項目「血中鉛」之檢驗機構,期間自公告日起至 117 年 12 月 8 日止

發文機關 勞動部發文日期 115 年 02 月 03 日

要旨

勞動部公告指定「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為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特定檢查項目「血中鉛」之檢驗機構,期間自公告日起至 117 年 12 月 8日止

要旨

勞動部公告指定「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為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特定檢查項目「血中鉛」之檢驗機構,期間自公告日起至 117 年 12 月 8日止

主旨

指定「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為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特定檢查項目「血中鉛」之檢驗機構,期間自公告日起至 117 年 12 月 8 日止。

依 據:「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17 條第 4 項及「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特定檢查項目檢驗機構指定及管理作業要點」第6 點。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勞動部公告指定「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為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特定 檢查項目「血中鉛」之檢驗機構,期間自公告日起至 117 年 12 月 8 日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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