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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公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 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25 條之 2 第 1 項第 1 款,雇主調高全時工 作本國勞工月薪資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 2 千元,並自 115 年 1 月 1 日生效

發文機關 勞動部發文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要旨

勞動部公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25 條之 2 第 1 項第 1 款,雇主調高全時工作本國勞工月薪資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 2 千元,並自 115 年 1 月1 日生效

要旨

勞動部公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25 條之 2 第 1 項第 1 款,雇主調高全時工作本國勞工月薪資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 2 千元,並自 115 年 1 月1 日生效

主旨

公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25 條之 2 第 1 項第 1 款所定數額,並自中華民國115 年 1 月 1 日生效。

依 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25 條之 2 第 1 項第 1 款。

公告事項:雇主調高全時工作本國勞工月薪資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 2 千元。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