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公告授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中部、南部等科學園區管理 局所屬勞動檢查中心執行各轄園區勞動檢查業務,期間自 115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要旨
勞動部公告授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中部、南部等科學園區管理局所屬勞動檢查中心執行各轄園區勞動檢查業務,期間自 115 年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要旨
勞動部公告授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中部、南部等科學園區管理局所屬勞動檢查中心執行各轄園區勞動檢查業務,期間自 115 年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主旨
本部自中華民國 115 年 1 月 1 日至 115 年 12 月 31 日期間,授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所屬勞動檢查中心執行各轄園區之勞動檢查業務。
依 據:勞動檢查法第 5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勞動檢查中心執行新竹科學園區(含新竹科學園區、竹南科學園區、銅鑼科學園區、龍潭科學園區、新竹生物醫學園區及宜蘭科學園區)之勞動檢查業務。
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勞動檢查中心執行中部科學園區(含臺中科學園區、后里科學園區、虎尾科學園區、二林科學園區及中興科學園區)之勞動檢查業務。
三、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勞動檢查中心執行南部科學園區(含臺南科學園區、高雄科學園區、高雄第二(橋頭)園區、高雄第三(楠梓)園區、嘉義科學園區及屏東科學園區)之勞動檢查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