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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公告外國進口或於國內依合約約定採用規定之韓國標準設計、製造 之常設型吊籠,認可得依該標準實施檢查,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 勞動部發文日期 114 年 10 月 27 日

要旨

勞動部公告外國進口或於國內依合約約定採用規定之韓國標準設計、製造之常設型吊籠,認可得依該標準實施檢查,並自即日生效

要旨

勞動部公告外國進口或於國內依合約約定採用規定之韓國標準設計、製造之常設型吊籠,認可得依該標準實施檢查,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

公告外國進口或於國內依合約約定採用韓國標準「Hazardous Machinery/ Apparatus Safety Certification Notification Article 19 withTable 8」 設計、製造之常設型吊籠,本部認可得依該標準實施檢查,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6 條第 3 項。

公告事項:旨揭標準與現行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以下簡稱構造標準)有部分差異,採用該標準設計、製造者,應依構造標準補強風荷重及地震荷重地區性設計因素,確保其結構安全性。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勞動部公告外國進口或於國內依合約約定採用規定之韓國標準設計、製造 之常設型吊籠,認可得依該標準實施檢查,並自即日生效由勞動部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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