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公告委任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各分署辦理「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 定就業辦法」所定提升勞工技能、穩定及促進就業等相關業務,並自即日 生效
要旨
勞動部公告委任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各分署辦理「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所定提升勞工技能、穩定及促進就業等相關業務,並自即日生效
要旨
勞動部公告委任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各分署辦理「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所定提升勞工技能、穩定及促進就業等相關業務,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
公告委任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各分署辦理「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所定提升勞工技能、穩定及促進就業等相關業務,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一、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4 條、第 18 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委任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各分署辦理下列事項:
一、提升勞工技能事項:有關為執行本辦法第 5 條至第 7 條所定實施要點或補助計畫之受理申請、審核、發給、查核、撤銷或廢止等事項。
二、穩定及促進就業事項:有關為執行本辦法第 8 條至第 13 條所定實施要點或補助計畫之受理申請、審核、發給、查核、撤銷或廢止等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