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公告委辦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及高 雄市政府辦理「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所定工作崗位訓練 、僱用獎助、職務再設計及其他協助勞工相關措施等業務,並自即日生效
要旨
勞動部公告委辦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辦理「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所定工作崗位訓練、僱用獎助、職務再設計及其他協助勞工相關措施等業務,並自即日生效
要旨
勞動部公告委辦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辦理「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所定工作崗位訓練、僱用獎助、職務再設計及其他協助勞工相關措施等業務,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
公告委辦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辦理「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所定工作崗位訓練、僱用獎助、職務再設計及其他協助勞工相關措施等業務,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一、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4 條。
二、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及第 14 條。
三、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3 項。
公告事項:委辦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辦理本辦法第 9 條規定事項如下:
一、工作崗位訓練:審認失業勞工之資格及推介參訓事項。
二、僱用獎助
(一)審認失業勞工之資格及推介就業事項。
(二)執行僱用獎助之受理申請、審核、發給、查核、撤銷或廢止等事項。
三、職務再設計
(一)審認失業勞工之資格。
(二)執行職務再設計補助之受理申請、審核、發給、查核、撤銷或廢止等事項。
四、其他協助勞工相關措施
(一)審認失業勞工之資格及推介就業事項。
(二)執行補助之受理申請、審核、發給、查核、撤銷或廢止等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