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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公告委辦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及高 雄市政府辦理「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所定工作崗位訓練 、僱用獎助、職務再設計及其他協助勞工相關措施等業務,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 勞動部發文日期 114 年 08 月 28 日

要旨

勞動部公告委辦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辦理「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所定工作崗位訓練、僱用獎助、職務再設計及其他協助勞工相關措施等業務,並自即日生效

要旨

勞動部公告委辦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辦理「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所定工作崗位訓練、僱用獎助、職務再設計及其他協助勞工相關措施等業務,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

公告委辦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辦理「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所定工作崗位訓練、僱用獎助、職務再設計及其他協助勞工相關措施等業務,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一、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4 條。

二、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及第 14 條。

三、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3 項。

公告事項:委辦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辦理本辦法第 9 條規定事項如下:

一、工作崗位訓練:審認失業勞工之資格及推介參訓事項。

二、僱用獎助

(一)審認失業勞工之資格及推介就業事項。

(二)執行僱用獎助之受理申請、審核、發給、查核、撤銷或廢止等事項。

三、職務再設計

(一)審認失業勞工之資格。

(二)執行職務再設計補助之受理申請、審核、發給、查核、撤銷或廢止等事項。

四、其他協助勞工相關措施

(一)審認失業勞工之資格及推介就業事項。

(二)執行補助之受理申請、審核、發給、查核、撤銷或廢止等事項。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