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公告受理 114 年度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之認可及續行認可申請 ,並自即日生效
要旨
勞動部公告受理 114 年度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之認可及續行認可申請,並自即日生效
要旨
勞動部公告受理 114 年度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之認可及續行認可申請,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
公告受理 114 年度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之認可及續行認可申請,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以下簡稱認可辦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13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受理申請期間:自即日起至 114 年 9 月 30 日止。
二、受理申請機關: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下稱職安署)。
三、申請方式:申請之醫療機構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填妥申請書及備具相關書件,送達職安署(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南棟 11 樓)。以郵局交寄者,以原郵局郵戳為憑;親送或以快遞、宅急便方式送達者,以送達之日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請資格:符合認可辦法第 3 條至第 6 條規定之醫療機構或第13 條規定之醫療機構。
五、申請應備書件:
(一)申請書。
(二)醫療機構開業執照影本。
(三)符合認可辦法第 3 條至第 6 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服務計畫書。
(五)辦理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醫療給付量次之證明文件。
(六)依勞動部辦理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之認可補助及監督管理作業要點或全國職業傷病診治網絡醫院及職業傷病通報者補助實施要點,所辦理職業傷病通報且經品質審查通過件數之證明文件(非屬職業傷病診治專責醫院或職業傷病診治網絡醫院者,免備具)。
(七)其他足資證明可達認可辦法第 28 條第 1 項所列基本服務量能之文件。
(八)醫療機構院層級之職業傷病醫療委員會或小組之運作規劃說明。
(九)申請續行認可者,另提供認可辦法第 3 條第 4 款第 2 目之職業傷病個案管理師,參加同辦法第 17 條教育訓練之證明文件影本。
六、審查方式:
(一)書面審查:職安署受理申請案件後,應先就醫療機構之資格、人員資歷及應備書件等進行書面審查,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申請書件未備齊者,經職安署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二)審議決定:職安署依前項審查結果,提出審查意見,送醫療機構認可審議小組審議。
七、注意事項:
(一)申請書及服務計畫書等相關文件,請至職安署官方網站下載(網址:https://www.osha.gov.tw/,位置:首頁/法規專區/行政規則/勞動部辦理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之認可補助及監督管理作業要點)。
(二)新申請認可之醫療機構,所備書件應備齊一式 18 份;申請續行認可者,所備書件應備齊一式 2 份。以上並請雙面列印依序裝訂,並以光碟交付或以電子郵件傳送等方式提出公告事項五之申請應備書件電子檔(內容以 word 檔或 odt 檔格式製作,加註目錄及頁碼)。
(三)申請人就本補助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及第 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併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未據實揭露者,應依本辦法第 35 條規定負相關責任。(前述身分關係揭露表請自行至法務部廉政署官網下載)。
八、本公告未盡事宜,悉依認可辦法及勞動部辦理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之認可補助及監督管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