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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公告受理 114 年度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及續行認 可申請,並自即日起生效

會議日期 114 年 07 月 23 日

要旨

勞動部公告受理 114 年度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及續行認可申請,並自即日起生效

要旨

勞動部公告受理 114 年度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及續行認可申請,並自即日起生效

主旨

公告受理 114 年度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及續行認可申請,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 據: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12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受理申請時間:自即日起至 114 年 9 月 30 日止。

二、受理申請機關: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下稱職安署)。

三、申請方式:申請醫療機構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填妥申請書及備具相關書件,送達職安署。以郵局交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憑;親送或以快遞、宅急便方式送達者,以送達之日為準,逾期不受理。

四、申請資格:符合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以下簡稱認可辦法)第 3 條至第 5 條或第 12 條規定之醫療機構。

五、申請應備書件:

(一)申請書。

(二)服務計畫書。

(三)醫療機構開業執照影本。

(四)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證明文件影本。

(五)開設職業醫學科門診證明影本。

(六)專業人員名冊及資歷證明文件影本(含師級證書及執業執照影本)。

(七)評估工具、設備設置證明影本及選項配置規劃。

(八)場地空間規劃說明(含平面圖及空間使用規劃)。

(九)申請續行認可者,另提供認可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1至第 3 目所定人員參加同辦法第 15 條教育訓練之證明文件影本。

六、審查方式:

(一)書面審查:職安署受理申請案件後,應先就醫療機構之資格、人員資歷、工具設備及場地空間規劃等進行書面審查,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申請書件未備齊者,經職安署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二)實地審查:職安署得就醫療機構之人員、空間及設備設置情形,進行實地審查。

(三)審議決定:職安署依前二項審查結果,提出審查意見,送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審議小組審議。但未實施實地審查者,得以書面審查意見送審議小組審議。

七、注意事項:

(一)申請書及服務計畫書等相關文件,請至職安署官方網站下載(網址:https://www.osha.gov.tw/,位置:首頁/法規專區/行政規則勞動部辦理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之認可補助及監督管理作業要點)。

(二)新申請認可之醫療機構,所備書件應備齊一式 18 份;申請續行認可者,所備書件應備齊一式 2 份。以上並請雙面列印依序裝訂,並以光碟交付或以電子郵件傳送等方式提出服務計畫書電子檔(內容以 word 檔或 odt 檔格式製作,加註目錄及頁碼)。

(三)申請人就本補助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及第 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併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未據實揭露者,應依認可辦法第 22 條規定負相關責任。(前述身分關係揭露表請自行至法務部廉政署官網下載)

八、本公告未盡事宜,悉依認可辦法及勞動部辦理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之認可補助及監督管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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