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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加強製造老舊或具安全疑慮塔式起重機安全管理,針對製造年限達 15 年以上者,除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12、13 條規定辦理外 ,應提出規定之書件以確認其安全

會議日期 114 年 04 月 11 日

要旨

為加強製造老舊或具安全疑慮塔式起重機安全管理,針對製造年限達 15年以上者,除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12、13 條規定辦理外,應提出規定之書件以確認其安全

要旨

為加強製造老舊或具安全疑慮塔式起重機安全管理,針對製造年限達 15年以上者,除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12、13 條規定辦理外,應提出規定之書件以確認其安全

主旨

為加強製造老舊或具安全疑慮塔式起重機安全管理,請於 114 年 9 月1 日起受理竣工檢查申請時依說明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下稱安檢則)第 12 條及第13 條規定辦理。

二、針對製造年限達 15 年以上之老舊塔式起重機(下稱塔吊)之竣工檢查,除依安檢則第 12 條、第 13 條規定辦理外,應提出下列書件以確認其安全:

(一)塔吊之重要構件、基礎補強及疲勞等相關計算書應經相關執業技師逐案簽證。

(二)針對重點結構如旋轉盤上下部,捲揚機構、俯仰旋轉機構及其聯軸器等,與結構曾發生焊補、整平或修改之部位,應提供符合原廠或相關標準規範(以下稱符合規範)之非破壞檢測報告,並由型式製造廠或經第三方驗證機構確認之專業廠商(下稱型式廠等廠商)實施。

(三)針對拆解後其他結構如伸臂、塔節、桁架、A 架等重點結構等,應提供符合規範之目視查驗報告,並由型式廠等廠商實施。

(四)針對 15 年以上老舊塔式起重機之旋轉盤螺栓,每 7 年須強制更換,並檢附符合規範之證明文件,並由型式廠等廠商實施;惟如由型式廠等廠商出具其螺栓非破壞檢測符合規範者,得延長至 10 年更換。

(五)針對塔吊拆解後檢修保養紀錄,應符合規範,並由型式廠等廠商實施。

三、副本抄送各代行檢查機構,請協助通知相關業者知悉。

正本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

副本

中華鍋爐協會、社團法人中華產業機械設備協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組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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