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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公告「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繼續僱用之指定行業 及繼續僱用比率,並自即日生效。

會議日期 113 年 08 月 30 日

要旨

勞動部公告「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繼續僱用之指定行業及繼續僱用比率,並自即日生效。

要旨

勞動部公告「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繼續僱用之指定行業及繼續僱用比率,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

公告「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繼續僱用之指定行業及繼續僱用比率,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第 20 條。

公告事項:一、依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1 款但書規定,指定下列行業及繼續僱用比率:

(一)農林漁牧業、出版影音及資通訊業、電力及燃氣供應業:20%。

(二)食品及飼品製造業、飲料製造業、菸草製造業、木竹製品製造業、基本金屬製造業、機械設備製造業、家具製造業、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其他運輸工具及其零件製造業、紙漿、紙及紙製品製造業、其他化學製品製造業、藥品及醫用化學製品製造業、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用水供應及汙染整治業、營建工程業、運輸及倉儲業、住宿及餐飲業、不動產業、其他服務業、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25%。

二、前點行業別之認定,以受僱者所屬事業單位於公告生效之日,就業保險、工廠登記或稅籍登記登載之行業別,或其他足資證明所屬行業之證明文件為準。但事業單位於公告生效之日以後設立者,以其設立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日之行業別證明文件為準。

三、本公告未盡事宜,悉依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四、本公告如有疑義,請電洽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南棟;電話:02-8995-6146)。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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