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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公告自 113 年 7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間,授權國家科學 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 管理局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所屬勞動檢查中心執 行各轄園區之勞動檢查業務,並停止適用 112 年 12 月 28 日勞職授字 第 1120205870A 號公告

會議日期 113 年 06 月 14 日

要旨

勞動部公告自 113 年 7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間,授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所屬勞動檢查中心執行各轄園區之勞動檢查業務,並停止適用 112 年 12 月 28 日勞職授字第 1120205870A 號公告

要旨

勞動部公告自 113 年 7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間,授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所屬勞動檢查中心執行各轄園區之勞動檢查業務,並停止適用 112 年 12 月 28 日勞職授字第 1120205870A 號公告

主旨

本部自中華民國 113 年 7 月 1 日至 113 年 12 月 31 日期間,授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所屬勞動檢查中心執行各轄園區之勞動檢查業務。

依 據:勞動檢查法第 5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勞動檢查中心執行新竹科學園區(含新竹科學園區、竹南科學園區、銅鑼科學園區、龍潭科學園區、新竹生物醫學園區及宜蘭科學園區)之勞動檢查業務。

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勞動檢查中心執行中部科學園區(含臺中科學園區、后里科學園區、虎尾科學園區、二林科學園區及中興科學園區)之勞動檢查業務。

三、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勞動檢查中心執行南部科學園區(含臺南科學園區、高雄科學園區、高雄第二(橋頭)園區及高雄第三(楠梓)園區)之勞動檢查業務。

四、本部 112 年 12 月 28 日勞職授字第 1120205870A 號公告,自 113 年 7 月 1 日停止適用。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勞動部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勞職授字第 1126044584A 號公告,自 113 年 7 月 1 日停止適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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