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就船員落海失蹤之勞健保投保相關事項涉及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 害保險及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適用規定之說明業災
要旨
勞動部就船員落海失蹤之勞健保投保相關事項涉及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害保險及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適用規定之說明業災
要旨
勞動部就船員落海失蹤之勞健保投保相關事項涉及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害保險及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適用規定之說明業災
主旨
所詢船員落海失蹤之勞健保投保相關疑義一案,就涉及本部主管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部分,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 113 年 4 月 12 日偉字第 113041012 號函。
二、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災保法)已自 111 年 5 月 1日施行,勞工保險條例(下稱勞保條例)有關職業災害保險規定,除該法另有規定外,自災保法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先予敘明。
三、有關失蹤勞工參加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疑義,按該二保險均係在職保險性質,受僱勞工如有勞保條例第 9 條所定無法實際提供勞務情形(如:因普通傷病留職停薪,未超過 1 年),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案詢失蹤勞工與雇主間之僱傭關係仍然存在,為保障失蹤勞工及其遺屬之保險權益,並兼顧勞雇雙方保費負擔能力,投保單位得比照勞保條例第 9 條規定,繼續為失蹤勞工加保勞工保險;又考量勞工於失蹤期間無法繼續提供勞務,尚無職業災害保險保障需求,投保單位得比照災保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2 款規定為其辦理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退保。
四、至勞工如退保,是否影響遺屬請領失蹤給付或死亡給付權益乙節,依災保法第 55 條規定略以,被保險人於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致失蹤,自失蹤之日起發給失蹤給付。另被保險人受死亡宣告裁判確定死亡,其遺屬得依規定請領死亡給付。據此,失蹤勞工經退保後,其遺屬得依前開規定請領失蹤給付及死亡給付。另依災保法第 29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被保險人發生死亡保險事故,遺屬同時符合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之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
五、案詢疑義,應視個案情形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辦理。至所詢全民健康保險相關疑義,建請洽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正本
華偉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動保險司(3 科)、勞動部勞動保險司(2 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