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公告因應 0403 花蓮震災,延長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暫緩繳付 貸款本息期間及展延貸款期限,受理申請期間自 4 月 3 日起六個月內
要旨
勞動部公告因應 0403 花蓮震災,延長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暫緩繳付貸款本息期間及展延貸款期限,受理申請期間自 4 月 3 日起六個月內
要旨
勞動部公告因應 0403 花蓮震災,延長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暫緩繳付貸款本息期間及展延貸款期限,受理申請期間自 4 月 3 日起六個月內
主旨
公告因應 0403 花蓮震災,延長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暫緩繳付貸款本息期間及展延貸款期限。
依 據:「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所定貸款人,其事業營運受 0403 花蓮震災影響,得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下列申請:
(一)暫緩繳付貸款本息最長一年。
(二)展延貸款還款期限最長一年。
二、受理申請期間:自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起六個月內。
三、適用地區:花蓮縣、新北市部分區域(土城區、板橋區、中和區、五股區、新店區、八里區、三重區、新莊區、汐止區、永和區、蘆洲區、鶯歌區)。
四、依第一點規定提出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開立之受災證明。
(二)貸款人因災害致傷病之證明。
(三)貸款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因災害致重傷或死亡之證明。
(四)其他本署規定之文件。
五、本公告未規定事項,依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規定辦理。
六、本署一百十三年四月十五日發創字第一一三五○○一一八○號公告,自即日起廢止。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民國 113 年 4 月 15 日發創字第 1135001180 號公告,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