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公告因應 0403 花蓮震災延長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 款暫緩繳付本息及展延貸款期限申請,自公告日起至 113 年 10 月 2 日止
要旨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公告因應 0403 花蓮震災延長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暫緩繳付本息及展延貸款期限申請,自公告日起至 113 年 10 月 2日止
要旨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公告因應 0403 花蓮震災延長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暫緩繳付本息及展延貸款期限申請,自公告日起至 113 年 10 月 2日止
主旨
公告因應 0403 花蓮震災,延長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暫緩繳付貸款本息期間及展延貸款期限。
依 據:「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第 26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所定貸款人所營事業位於花蓮縣,其事業營運受 0403 花蓮震災影響,得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下列申請:
(一)暫緩繳付貸款本息最長一年。
(二)展延貸款還款期限最長一年。
二、受理申請期間:自公告日起至 113 年 10 月 2 日止。
三、依第 1 點規定提出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開立之受災證明。
(二)貸款人因災害致傷病之證明。
(三)貸款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因災害致重傷或死亡之證明。
(四)其他本署規定之文件。
四、本公告未規定事項,依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規定辦理。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民國 113 年 6 月 4 日發創字第 1135001628 號公告,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