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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勞雇雙方實施減班休息前後如無薪資減損,不予核 發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規定之安定措施薪資,其處理方式及適用資 格等相關事宜之說明

會議日期 113 年 03 月 06 日

要旨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勞雇雙方實施減班休息前後如無薪資減損,不予核發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規定之安定措施薪資,其處理方式及適用資格等相關事宜之說明

要旨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勞雇雙方實施減班休息前後如無薪資減損,不予核發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規定之安定措施薪資,其處理方式及適用資格等相關事宜之說明

主旨

有關勞雇雙方實施減班休息前後無薪資減損,不予核發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之僱用安定措施薪資補貼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按被保險人於實施減班休息日前 1個月至前 3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與實施減班休息後實際協議薪資差額之百分之五十發給被保險人薪資補貼。

二、查本辦法所定僱用安定措施之目的係為補貼與雇主協商同意減班休息之在職勞工薪資減損之差額,並穩定就業,倘勞工與雇主協商實施減班休息期間所領得之實際協議薪資與正常工時薪資未產生減損,則非僱用安定措施適用對象。

三、為避免被保險人以因就業保險採投保級距投保方式而生得否請領薪資差額補貼之疑慮,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先檢視申請人於減班休息前後是否有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減少工資,並因此發生實際協議薪資減損之情形,縱使減班休息前投保級距與減班休息後實際協議薪資有落差,但實際協議薪資未減損,仍不應核發薪資補貼;

如實際協議薪資有減損,再依本辦法第 12 條規定核算薪資補貼金額。

四、另倘勞工實施減班休息日與加保日為同一日(或減班休息日在前、受僱加保日在後),因其受僱始日起之當月薪資即減班休息協議當月薪資,如後續申請補貼期間未再因減班休息時數及薪資調整而產生實際薪資減損,亦不符合適用資格。是類案件,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加強瞭解薪資協議情形,如甫到職即減班休息,且查有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少報多情形,因涉有投保薪資不實、溢領津貼或影響後續其他保險給付(如老年給付等)金額等疑義,請適時移請勞工保險局查處。

正本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

副本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法務室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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