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公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及其附設職業訓練機構主動向評鑑 機構提出申請評鑑之期限,自公告日起至 113 年 3 月 11 日止,逾期 不予受理
要旨
勞動部公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及其附設職業訓練機構主動向評鑑機構提出申請評鑑之期限,自公告日起至 113 年 3 月 11 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要旨
勞動部公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及其附設職業訓練機構主動向評鑑機構提出申請評鑑之期限,自公告日起至 113 年 3 月 11 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主旨
公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及其附設職業訓練機構主動向評鑑機構提出申請評鑑之期限,自公告日起至中華民國 113 年 3 月 11 日(星期一)止,逾期不予受理。
依 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41 條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評鑑作業要點第 12 點。
公告事項:一、申請資格: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20 條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評鑑作業要點第 3 點規定,設有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非營利法人、雇主團體或勞工團體等訓練單位,且符合前開要點第 12 點所列之條件者。
二、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申請評鑑單位應填寫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評鑑申請表,並檢附相關文件,於旨揭期間內向評鑑機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腦技能基金會,聯絡電話:02-2577-8806 轉 562 陳小姐)提出書面申請,且於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暨電腦測驗資訊網(https://trains.osha.gov.tw/) 完成網路傳輸方式申請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