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公告授權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所屬勞動檢查中心執行該局所轄各 科技產業園、軟體園區及物流園區之勞動檢查業務區,期間自 113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要旨
勞動部公告授權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所屬勞動檢查中心執行該局所轄各科技產業園、軟體園區及物流園區之勞動檢查業務區,期間自 113 年 1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要旨
勞動部公告授權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所屬勞動檢查中心執行該局所轄各科技產業園、軟體園區及物流園區之勞動檢查業務區,期間自 113 年 1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主旨
本部自中華民國 113 年 1 月 1 日至 113 年 12 月 31 日期間,授權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所屬勞動檢查中心執行該局所轄各科技產業園區、軟體園區及物流園區之勞動檢查業務。
依 據:勞動檢查法第 5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所屬勞動檢查中心執行經濟部科技產業園區、軟體園區及物流園區(含高雄楠梓科技產業園區、高雄楠梓科技產業園區第二園區、高雄軟體園區、高雄前鎮科技產業園區、高雄臨廣科技產業園區、高雄成功物流園區、臺中潭子科技產業園區、臺中軟體園區、臺中港科技產業園區、屏東科技產業園區)之勞動檢查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