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公告辦理「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僱用安定措施之辦理期間 、適用對象、薪資補貼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並自 112 年 12 月 27 日 生效
要旨
勞動部公告辦理「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僱用安定措施之辦理期間、適用對象、薪資補貼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並自 112 年 12 月 27 日生效
要旨
勞動部公告辦理「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僱用安定措施之辦理期間、適用對象、薪資補貼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並自 112 年 12 月 27 日生效
主旨
公告辦理「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僱用安定措施之辦理期間、適用對象、薪資補貼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並自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27日生效。
依 據: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 6 條。
公告事項:一、辦理期間:113 年 1 月 1 日至 113 年 6 月 30 日。
二、適用對象:
(一)符合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 9 條或第 17 條之 1 規定之被保險人。
(二)前款被保險人於本公告辦理期間,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實施減班休息),且所屬事業單位符合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業統計分類所定下列中類行業:
1.橡膠製品製造業。
2.金屬製品製造業。
3.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4.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製造業。
5.機械設備製造業。
6.其他運輸工具及其零件製造業。
7.旅行及其他相關服務業。
(三)前款行業別之認定,以被保險人所屬事業單位於公告生效之日,就業保險、工廠登記或稅籍登記登載之行業別,或其他足資證明所屬行業之證明文件為準。但事業單位於公告生效之日以後設立者,以其設立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日之行業別證明文件為準。
三、薪資補貼期間:被保險人領取僱用安定措施薪資補貼,應於本公告辦理期間內,最長 6 個月。
四、受理申請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各分署。
五、被保險人申請薪資補貼,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薪資補貼申請書(含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
(二)本人之身分證明或居留證明文件之影本。
(三)被保險人當次申請補貼期間之薪資清冊或證明。
(四)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六、其他相關事項:
(一)申請方式、線上申辦系統、諮詢窗口及行業分類查詢,詳見台灣就業通網站僱用安定措施專區(https://gov.tw/3ih)。
(二)本公告未盡事宜,悉依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