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公告委任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辦理「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 試場規則」之技術士技能檢定職類開發等相關業務,並自即日生效
要旨
勞動部公告委任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辦理「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之技術士技能檢定職類開發等相關業務,並自即日生效
要旨
勞動部公告委任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辦理「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之技術士技能檢定職類開發等相關業務,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
公告委任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辦理「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之技術士技能檢定職類開發等相關業務,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一、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 2 條之 1第 1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
公告事項:委任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辦理下列事項:
一、本規則第 3 條之技能檢定職類開發與調整。
二、本規則第 7 條之技能檢定規範訂定。
三、本規則第 8 條之規範製訂人員資格審查。
四、本規則第 9 條之規範製訂人員聘書核發。
五、本規則第 17 條之學科及術科測試費用退還。
六、本規則第 24 條之監場人員資格證明核發。
七、本規則第 30 條及第 30 條之 1 之停止監評人員遴聘。
八、本規則第 55 條之學科及術科測試成績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