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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第 2 項等規定,公告委託教育部協同辦理在校 生丙級專案技能檢定實施計畫

會議日期 112 年 11 月 09 日

要旨

依據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第 2 項等規定,公告委託教育部協同辦理在校生丙級專案技能檢定實施計畫

要旨

依據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第 2 項等規定,公告委託教育部協同辦理在校生丙級專案技能檢定實施計畫

主旨

公告本部自中華民國 113 年 1 月 1 日至 113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委託教育部協同辦理在校生丙級專案技能檢定實施計畫。

依 據:一、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第 2 項。

二、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16 條第 4 款。

三、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

公告事項:一、委託期間:自 113 年 1 月 1 日至 113 年 12 月 31 日止。

二、委託事項:委託教育部協同辦理在校生丙級專案技能檢定,詳如「一百十三年度勞動部委託教育部協同辦理在校生丙級專案技能檢定實施計畫」。

三、前開計畫業經本部會商教育部,並經該部 112 年 10 月 26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20139913 號函復在案。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疑問,請洽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地址: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 2 段 501 號 6 樓,電話:(04)04-2250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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