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事業單位實施減班休息期間辦理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求才登記,若該職缺與 減班休息職缺不同者,服務機構可提供求才媒合相關服務;若該職缺與減 班休息職缺相同,就業服務機構請先行輔導溝通,若仍欲申請求才,可協 助公開徵才訊息,惟得不主動提供媒合服務
要旨
事業單位實施減班休息期間辦理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求才登記,若該職缺與減班休息職缺不同者,服務機構可提供求才媒合相關服務;若該職缺與減班休息職缺相同,就業服務機構請先行輔導溝通,若仍欲申請求才,可協助公開徵才訊息,惟得不主動提供媒合服務
要旨
事業單位實施減班休息期間辦理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求才登記,若該職缺與減班休息職缺不同者,服務機構可提供求才媒合相關服務;若該職缺與減班休息職缺相同,就業服務機構請先行輔導溝通,若仍欲申請求才,可協助公開徵才訊息,惟得不主動提供媒合服務
主旨
有關事業單位實施減班休息期間辦理求才登記之處理方式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111 年 3 月 18 日新北勞資字第 1110500510 號函辦理。
二、就業服務法(下稱本法)第 14 條規定略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於雇主申請求才登記,不得拒絕。但其申請有違反法令或拒絕提供為推介就業所需之資料者,不在此限。
三、依上,事業單位實施減班休息並依法辦理通報,除有本法第 14 條但書規定之情事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法不得拒絕其申請求才登記;
惟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獲通知或知悉求才廠商有實施減班休息情形,請先行確認求才廠商減班休息職缺是否與求才登記職缺相同:
(一)與減班休息職缺不同者,可提供求才媒合服務,另可評估是否邀請參加徵才活動,並適度篩選參加徵才活動之職缺。
(二)與減班休息職缺相同者,請與求才廠商溝通,輔導其俟減班休息期間屆滿後再行徵才。如求才廠商仍欲申請求才登記,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予受理並協助公開徵才訊息,惟得不主動提供媒合服務(含推介求職者至該職缺、邀請參加徵才活動等)。
四、隨函檢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減班休息事業單位求才登記服務流程圖」供參。
正本
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
副本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法務室、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