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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公告醫療機構依「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 法」第 8、 9 條及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提出認可申請、辦理異動或 新增時,應登錄系統之內容及方式,並自即日生效

會議日期 112 年 05 月 22 日

要旨

勞動部公告醫療機構依「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8、 9 條及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提出認可申請、辦理異動或新增時,應登錄系統之內容及方式,並自即日生效

要旨

勞動部公告醫療機構依「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8、 9 條及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提出認可申請、辦理異動或新增時,應登錄系統之內容及方式,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

公告醫療機構依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8條、第 9 條及第 10 條第 3 項,提出認可申請、辦理異動或新增時,應登錄系統之內容及方式,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0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

公告事項:一、登錄方式:至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網站(http://www.osha.gov.tw/)主題網站區「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資訊網」,依登錄內容線上填報資料。

二、登錄內容:

(一)提出認可申請時:

1.醫事人員:依本辦法附表四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申請書,及本辦法附表六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醫療機構醫事人員簡歷表所定之項目登錄。

2.檢查設備:

(1)巡迴 X 光車:依車輛資料及設備登記證明字號(申請辦理巡迴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業務者適用)登錄。

(2)移動式聽力檢查室(亭):依車輛資料及檢測結果資料(申請辦理噪音作業巡迴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業務者適用)登錄。

(二)辦理異動或新增時:

1.醫事人員:異動者,為異動類別及原因登錄;新增者,依本辦法附表六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醫療機構醫事人員簡歷表所定之項目登錄。

2.檢查設備:

(1)巡迴 X 光車:異動者,為異動類別及原因登錄;新增者,依車輛資料及設備登記證明字號(申請辦理巡迴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業務者適用)登錄。

(2)移動式聽力檢查室(亭):異動者,為異動類別及原因登錄;

新增者,依車輛資料及檢測結果資料(申請辦理噪音作業巡迴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業務者適用)登錄。

三、本部 107 年 4 月 26 日勞職授字第 1070201603 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勞動部民國 107 年 4 月 26 日勞職授字第 1070201603 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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