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公告受理 111 年度第 2 梯次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 申請
要旨
依據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第 6 條第 1項規定,公告受理 111 年度第 2 梯次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申請
要旨
依據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第 6 條第 1項規定,公告受理 111 年度第 2 梯次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申請
主旨
公告受理 111 年度第 2 梯次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申請,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 據: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第 6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一、受理申請時間:自即日起至 112 年 2 月 28 日止。
二、申請方式:申請醫療機構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填妥申請書及備具相關書件,送至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南棟 11 樓),以郵局交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憑;親送或以快遞、宅急便方式送達者,以送達之日為準,逾期不受理。
三、申請資格:符合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第 3 條至第 5 條規定之醫療機構,並考量本(111) 年第 1 梯次認可情況,本次公告僅針對職能復健服務資源稀缺地區(包括基隆市、新竹縣、嘉義縣、屏東縣、花蓮縣、臺東縣及離島地區)受理申請,俾利服務普及性及近便性,以達各區資源平衡。
四、申請應備書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 1)。
(二)服務計畫書(如附件 2)。
(三)醫療機構開業執照影本。
(四)開設職業醫學科門診證明影本。
(五)專業人員名冊及資歷證明文件影本。
(六)評估工具及設備設置證明文件影本。
(七)場地空間規劃圖(含平面圖及空間使用規劃)。
以上書件,應備齊 1 式 18 份,雙面印刷依序裝訂,並以光碟交付或以電子郵件傳送等方式提出服務計畫書電子檔(內容以 word 檔或odt 檔格式製作,加註目錄及頁碼)。
五、本公告未盡事宜,悉依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勞動部辦理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之認可補助及監督管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