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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公告委任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各分署辦理「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 助辦法」所定創業協助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 勞動部發文日期 111 年 12 月 12 日

要旨

勞動部公告委任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各分署辦理「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所定創業協助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要旨

勞動部公告委任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各分署辦理「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所定創業協助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

公告委任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各分署辦理「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所定創業協助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一、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2 條第 2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

公告事項:一、委任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各分署辦理下列事項:

(一)本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款、第 3 條、第 4條之創業諮詢輔導、創業研習課程等事項。

(二)本辦法第 27 條第 1 項之訪查事項。

二、委任本部勞動力發展署辦理下列事項:

(一)本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7 條、第 10 條、第 13條、第 17 條至第 19 條之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受理申請、不予受理、審查、核給、撤銷、廢止、展延、協調等事項。

(二)本辦法第 11 條、第 22 條至第 25 條之創業貸款利息補貼、停止、返還等事項。

(三)本辦法第 26 條之災害協助措施。

(四)本辦法第 29 條之表揚及獎勵事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勞動部公告委任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各分署辦理「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 助辦法」所定創業協助事項,並自即日生效由勞動部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