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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公告雇主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申請聘僱 外國人應備文件,由勞動部自網路查知者,得予免附該應備文件,並自 111 年 11 月 25 日生效

發文機關 勞動部發文日期 111 年 11 月 25 日

要旨

勞動部公告雇主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申請聘僱外國人應備文件,由勞動部自網路查知者,得予免附該應備文件,並自111 年 11 月 25 日生效

要旨

勞動部公告雇主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申請聘僱外國人應備文件,由勞動部自網路查知者,得予免附該應備文件,並自111 年 11 月 25 日生效

主旨

公告雇主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申請聘僱外國人應備文件,由本部自網路查知者,得予免附該應備文件,並自中華民國111 年 11 月 25 日生效。

依 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為達簡政便民之目標,有關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及受指派來臺之外國人從事履約工作時,應檢附之文件項目,經本部與政府機關(構)或國營事業機構進行資料介接後,得簡化免予檢附之項目如附表。

二、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可依附表所列項目及期間免予檢附該項文件,惟本部仍得視個案情形,請雇主檢附相關文件,俾利審查。

三、本部 111 年 5 月 17 日勞動發事字第 1110507513 號公告,自111 年 11 月 25 日停止適用。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勞動部民國 111 年 5 月 17 日勞動發事字第 1110507513 號公告,自 111 年 11 月 25 日停止適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勞動部公告雇主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申請聘僱 外國人應備文件,由勞動部自網路查知者,得予免附該應備文件,並自 111 年 11 月 25 日生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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