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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公告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申請保留揭示安全資料表資訊技術指 引及網路傳輸申請方式,並自即日生效

會議日期 111 年 11 月 17 日

要旨

勞動部公告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申請保留揭示安全資料表資訊技術指引及網路傳輸申請方式,並自即日生效

要旨

勞動部公告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申請保留揭示安全資料表資訊技術指引及網路傳輸申請方式,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

公告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申請保留揭示安全資料表資訊技術指引及網路傳輸申請方式,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 18 條之 1 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申請保留揭示安全資料表中之危害性化學品成分之名稱、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含量或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名稱時,應依本公告事項二技術指引及事項三網站所公布之申請工具及網路傳輸方式辦理。

二、「安全資料表資訊保留揭示技術指引」如附件。

三、申請保留揭示安全資料表之資訊網站:https://ghs.osha.gov.tw/。

四、本部 105 年 8 月 30 日勞職授字第 1050202367 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勞動部民國 105 年 8 月 30 日勞職授字第 1050202367 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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