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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公告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申請保留揭示安全資料表資訊技術指 引及網路傳輸申請方式,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 勞動部發文日期 111 年 11 月 17 日

要旨

勞動部公告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申請保留揭示安全資料表資訊技術指引及網路傳輸申請方式,並自即日生效

要旨

勞動部公告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申請保留揭示安全資料表資訊技術指引及網路傳輸申請方式,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

公告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申請保留揭示安全資料表資訊技術指引及網路傳輸申請方式,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 18 條之 1 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申請保留揭示安全資料表中之危害性化學品成分之名稱、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含量或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名稱時,應依本公告事項二技術指引及事項三網站所公布之申請工具及網路傳輸方式辦理。

二、「安全資料表資訊保留揭示技術指引」如附件。

三、申請保留揭示安全資料表之資訊網站:https://ghs.osha.gov.tw/。

四、本部 105 年 8 月 30 日勞職授字第 1050202367 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勞動部民國 105 年 8 月 30 日勞職授字第 1050202367 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勞動部公告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申請保留揭示安全資料表資訊技術指 引及網路傳輸申請方式,並自即日生效由勞動部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