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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工保險條例第 54-2 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44 條規定參照 ,基於社會保險不重複保障原則,如被保險人眷屬已另請領勞保、職保年 金給付,或已另由其他被保險人請領勞保、職保失能年金加發眷屬補助, 自不得重複請領加發眷屬補助

會議日期 111 年 09 月 15 日

要旨

勞工保險條例第 54-2 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44 條規定參照,基於社會保險不重複保障原則,如被保險人眷屬已另請領勞保、職保年金給付,或已另由其他被保險人請領勞保、職保失能年金加發眷屬補助,自不得重複請領加發眷屬補助

要旨

勞工保險條例第 54-2 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44 條規定參照,基於社會保險不重複保障原則,如被保險人眷屬已另請領勞保、職保年金給付,或已另由其他被保險人請領勞保、職保失能年金加發眷屬補助,自不得重複請領加發眷屬補助

主旨

有關被保險人請領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年金加發眷屬補助者,如該眷屬另請領前開保險之年金給付,或另由其他被保險人請領失能年金加發眷屬補助時,其加發眷屬補助發給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11 年 3 月 17 日保企法字第 11160005131 號函。

二、查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以下分別稱勞保及職保)失能年金加發眷屬補助之立法意旨,係考量被保險人遭遇失能事故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如其為家庭主要經濟支柱,為避免賴其維生之配偶或子女之生活亦受該失能事故影響,爰勞工保險條例第 54 條之 2 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44 條明定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同時有符合各款條件之一所定眷屬時,得請領加發眷屬補助。

三、基於社會保險不重複保障原則,旨揭被保險人之眷屬如已另請領勞保、職保年金給付,或已另由其他被保險人請領勞保、職保失能年金加發眷屬補助者,自不得重複請領加發眷屬補助。

正本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副本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動保險司(2 科)、勞動部勞動保險司(3 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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