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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 2 以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6 條所定投 保單位,其中之一單位未依規定辦理投保、退保手續,或職業工會被保險 人另受僱於同法第 6 條所定投保單位,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辦理保險手續 ,且被保險人發生職業傷病保險事故,保險人於發給保險給付後,其「平 均月投保薪資」應就被保險人於該投保單位任職期間,依同法第 28 條規 定計算,不適用同法施行細則第 40 條第 2 項規定

發文機關 勞動部發文日期 111 年 08 月 24 日

要旨

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 2 以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6 條所定投保單位,其中之一單位未依規定辦理投保、退保手續,或職業工會被保險人另受僱於同法第 6 條所定投保單位,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辦理保險手續,且被保險人發生職業傷病保險事故,保險人於發給保險給付後,其「平均月投保薪資」應就被保險人於該投保單位任職期間,依同法第 28 條規定計算,不適用同法施行細則第 40 條第 2 項規定

要旨

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 2 以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6 條所定投保單位,其中之一單位未依規定辦理投保、退保手續,或職業工會被保險人另受僱於同法第 6 條所定投保單位,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辦理保險手續,且被保險人發生職業傷病保險事故,保險人於發給保險給付後,其「平均月投保薪資」應就被保險人於該投保單位任職期間,依同法第 28 條規定計算,不適用同法施行細則第 40 條第 2 項規定

主旨

有關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限期投保單位繳納金額之計算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11 年 3 月 17 日保企法字第 11160005131 號函。

二、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本法)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投保單位未依第 12 條規定,為符合第 6 條規定之勞工辦理投保、退保手續,且勞工遭遇職業傷病請領保險給付者,保險人發給保險給付後,應於該保險給付之範圍內,確認投保單位應繳納金額,並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繳納。復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後限期投保單位繳納辦法第 3 條規定略以,本法第 36 條第 1 項所定投保單位應繳納金額,依本法第 28 條所定平均月投保薪資及各款規定之給付基準計算。

三、有關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 2 個以上本法第 6 條所定投保單位,惟其中之一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辦理投保、退保手續,或職業工會被保險人另受僱於本法第 6 條所定投保單位,該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辦理前開保險手續,且被保險人發生職業傷病保險事故者,保險人於發給保險給付後,依上開辦法第 3 條規定確認應繳納金額時,其「平均月投保薪資」應就被保險人於該投保單位任職期間,依本法第 28 條規定計算,不適用本法施行細則第 40 條第 2 項規定。

正本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副本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動保險司(2 科)、勞動部勞動保險司(3 科)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