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公告訓練單位辦理「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 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結訓測驗,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測驗試場辦 理,並自 112 年 1 月 1 日生效
要旨
勞動部公告訓練單位辦理「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結訓測驗,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測驗試場辦理,並自 112 年 1 月 1 日生效
要旨
勞動部公告訓練單位辦理「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結訓測驗,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測驗試場辦理,並自 112 年 1 月 1 日生效
主旨
訓練單位辦理「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結訓測驗,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測驗試場辦理,並自中華民國 112 年 1 月 1 日生效。
依 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27 條、第 28 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