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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公告受理 111 年度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之認可申請,並自即日 生效,受理申請期間自即日起至 111 年 8 月 31 日止

發文機關 勞動部發文日期 111 年 07 月 28 日

要旨

勞動部公告受理 111 年度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之認可申請,並自即日生效,受理申請期間自即日起至 111 年 8 月 31 日止

要旨

勞動部公告受理 111 年度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之認可申請,並自即日生效,受理申請期間自即日起至 111 年 8 月 31 日止

主旨

公告受理 111 年度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之認可申請,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7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一、受理申請期間:自即日起至 111 年 8 月 31 日止。

二、申請方式:申請之醫療機構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填妥申請書及備具相關書件,送達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號南棟 11 樓)。以郵局交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憑;親送或以快遞、宅急便方式送達者,以送達之日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請資格:符合本辦法第 3 條至第 6 條規定之醫療機構。

四、申請應備書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 1)。

(二)醫療機構開業執照影本。

(三)符合本辦法第 3 條至第 6 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服務計畫書(如附件 2)。

(五)辦理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醫療給付量次之證明文件。

(六)依全國職業傷病診治網絡醫院及職業傷病通報者補助實施要點,所辦理職業傷病通報且經品質審查通過件數之證明文件(非屬職業傷病診治網絡之醫療機構者,免備具)。

(七)其他足資證明可達本辦法第 28 條第 1 項所列基本服務量能之文件。

(八)醫療機構院層級之職業傷病醫療委員會或小組之運作規劃說明。

以上書件,應備齊 1 式 18 份,依序裝訂,並以光碟交付或電子郵件傳送等方式提出服務計畫書電子檔(內容以 word 檔或 odt 檔格式製作,加註目錄及頁碼)。

五、本公告未盡事宜悉依本辦法及勞動部辦理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之認可補助及監督管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勞動部公告受理 111 年度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之認可申請,並自即日 生效,受理申請期間自即日起至 111 年 8 月 31 日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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