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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就投保單位僱用本國籍員工於國外工作者,其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 險,涉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之說明

會議日期 111 年 07 月 27 日

要旨

勞動部就投保單位僱用本國籍員工於國外工作者,其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涉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之說明

要旨

勞動部就投保單位僱用本國籍員工於國外工作者,其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涉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之說明

主旨

有關投保單位僱用本國籍員工於國外工作者,該員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11 年 3 月 17 日保企法字第 11160005131 號函。

二、查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7 年 7 月 2 日勞保 2 字第 0970013463 號函略以,為保障派赴海外工作人員參加勞工保險之權益,投保單位所聘於海外工作之本國籍員工,如與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區域內之投保單位具有僱傭關係,其到職地點雖在本條例施行區域外者,仍得依同條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

三、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災保法)自本(111) 年 5 月 1日施行,為使制度穩定銜接,延續上開函釋,以確保派赴國外到職者之工作安全意旨,爰旨揭投保單位得以負擔全額保險費,為於國內僱用,嗣派赴國外到職之本國籍員工,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下稱職保),加保作業及保險效力比照災保法第 9 條自願加保對象,準用同法第 13 條第 2 項及第 4 項與其施行細則第 12 條、第15 條及第 16 條規定辦理。

四、至投保單位為所僱用並於國內到職之員工辦理參加職保,嗣經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如其與投保單位間僱傭關係存續,並未離職,且無災保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者,投保單位不得辦理退保,併予敘明。

正本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副本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動保險司(2 科)、勞動部勞動保險司(3 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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