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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公告委任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各分署辦理「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 進法」及其子法之繼續僱用高齡者補助、中高齡者退休後再就業準備協助 措施補助、僱用高齡者傳承專業技術及經驗補助等相關業務,並自一百十 一年八月一日生效

發文機關 勞動部發文日期 111 年 06 月 28 日

要旨

勞動部公告委任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各分署辦理「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及其子法之繼續僱用高齡者補助、中高齡者退休後再就業準備協助措施補助、僱用高齡者傳承專業技術及經驗補助等相關業務,並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一日生效

要旨

勞動部公告委任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各分署辦理「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及其子法之繼續僱用高齡者補助、中高齡者退休後再就業準備協助措施補助、僱用高齡者傳承專業技術及經驗補助等相關業務,並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一日生效

主旨

公告委任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各分署辦理「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及其子法之繼續僱用高齡者補助、中高齡者退休後再就業準備協助措施補助、僱用高齡者傳承專業技術及經驗補助等相關業務,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一日生效。

依 據:一、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施行細則第十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

公告事項:一、委任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桃竹苗分署、中彰投分署、雲嘉南分署、高屏澎東分署辦理事項如下:

(一)繼續僱用高齡者補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1 條與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第 3 條第 4款、第 21 條、第 23 條、第 24 條、第 26 條有關補助規定之審核、發給、查核、撤銷、廢止、預算編列等事項。

(二)中高齡者退休後再就業準備協助措施補助、僱用高齡者傳承專業技術及經驗補助:本法第 29 條、第 30 條與退休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再就業補助辦法第 3 條至第 8 條、第 10 條有關補助規定之受理申請、審核、發給、補正、查核、撤銷、廢止、預算編列等事項。

二、本公告如有疑義,請電洽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南棟;電話:02-89956144 。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