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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為職災保險制度銜接,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 致失能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請領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由保 險人依同法第 48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63 條規定,以診斷為實際永久失 能之當日逕予退保者,其保險效力已告終止,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不得依 同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會議日期 111 年 06 月 28 日

要旨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為職災保險制度銜接,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致失能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請領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由保險人依同法第 48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63 條規定,以診斷為實際永久失能之當日逕予退保者,其保險效力已告終止,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不得依同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要旨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為職災保險制度銜接,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致失能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請領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由保險人依同法第 48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63 條規定,以診斷為實際永久失能之當日逕予退保者,其保險效力已告終止,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不得依同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主旨

有關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致失能,請領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並經保險人逕予退保者,得否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請領保險給付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11 年 3 月 17 日保企法字第 11160005131 號函。

二、查本部 104 年 7 月 9 日勞動保 2 字第 1040140352 號函略以,有關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勞工保險(下稱勞保)被保險人一次請領失能給付並逕予退保,嗣後再從事工作加保,係屬新的保險關係。爰勞保被保險人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領取失能給付,由保險人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57 條規定逕予退保者,保險效力已告終止,不得再依同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三、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災保法)於 111 年 5 月 1 日施行後,為職業災害保險制度銜接,並基於社會保險給付不重複保障原則,旨揭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致失能,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請領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由保險人依災保法第 48 條及災保法施行細則第 63 條規定,以診斷為實際永久失能之當日逕予退保者,其保險效力已告終止,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不得依災保法第 27條第 2 項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正本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副本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動保險司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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