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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63 條之預防職業病健康追蹤檢查,其規範 目的為讓有害作業之勞工,了解其自身健康狀況,並即早發現職業相關疾 病徵兆,強化其自身權益保障,與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範目的不同,其檢 查結果尚無參採判讀健康管理分級必要

會議日期 111 年 06 月 21 日

要旨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63 條之預防職業病健康追蹤檢查,其規範目的為讓有害作業之勞工,了解其自身健康狀況,並即早發現職業相關疾病徵兆,強化其自身權益保障,與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範目的不同,其檢查結果尚無參採判讀健康管理分級必要

要旨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63 條之預防職業病健康追蹤檢查,其規範目的為讓有害作業之勞工,了解其自身健康狀況,並即早發現職業相關疾病徵兆,強化其自身權益保障,與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範目的不同,其檢查結果尚無參採判讀健康管理分級必要

主旨

有關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63 條之預防職業病健康追蹤檢查,其檢查結果須否判讀健康管理分級之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11 年 4 月 11 日保職失字第 11160079601 號函。

二、查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雇主使勞工從事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2 條規定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時,應定期實施特殊健康檢查,並依規定分級實施健康管理,該分級管理之目的,係以預防之角度,作為雇主針對健檢異常者,採取危害控制與相關管理措施之用,合先敘明。

三、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及健康追蹤檢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勞工曾從事第 2 條第 2項規定之作業,且加保期間年資連續滿一年者,其於變更作業、離職或退保後,得由投保單位或勞工本人向保險人申請預防職業病健康追蹤檢查。」其規範目的係提供曾從事本辦法第 2 條第 2 項所定有害作業之勞工,了解其自身健康狀況,並即早發現職業相關疾病徵兆,強化其自身權益保障,其與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範目的不同,尚無參採前揭管理分級作法之需要。

正本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副本

勞動部勞動保險司、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衛生健康組、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災害勞工保護組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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