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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公告醫療機構辦理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之結果,應 通報之內容、方式及應於辦理檢查或追蹤檢查之日起 60 日內完成通報, 並自 111 年 5 月 1 日生效

會議日期 111 年 06 月 21 日

要旨

勞動部公告醫療機構辦理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之結果,應通報之內容、方式及應於辦理檢查或追蹤檢查之日起 60 日內完成通報,並自 111 年 5 月 1 日生效

要旨

勞動部公告醫療機構辦理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之結果,應通報之內容、方式及應於辦理檢查或追蹤檢查之日起 60 日內完成通報,並自 111 年 5 月 1 日生效

主旨

公告醫療機構辦理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之結果,應通報之內容、方式及期限,並自中華民國 111 年 5 月 1 日生效。

依 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及健康追蹤檢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8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一、應辦理通報對象:依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26 條第 3 項規定,經本部會商衛生福利部認可之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醫療機構。

二、通報內容:醫療機構依本辦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及健康追蹤檢查之結果。

三、通報方式:至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全國勞工健康檢查資料庫登錄平臺」網站(https://hcd.osha.gov.tw) ,以線上填報資料方式為之,相關作業流程詳如附件。

四、通報期限:應於辦理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之日起 60日內完成通報。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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