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同時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者,遭遇職業災害保 險事故,於其請領傷病給付或住院醫療給付,未能領取薪資或喪失收入期 間,得同時減免其個人應負擔之職災保險及勞保保險費;反之,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若發生普通保險事故,於其請領傷病給付未能領取薪資或喪失收 入期間,亦得同時減免其個人應負擔之勞保及職災保險保險費
要旨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同時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者,遭遇職業災害保險事故,於其請領傷病給付或住院醫療給付,未能領取薪資或喪失收入期間,得同時減免其個人應負擔之職災保險及勞保保險費;反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若發生普通保險事故,於其請領傷病給付未能領取薪資或喪失收入期間,亦得同時減免其個人應負擔之勞保及職災保險保險費
要旨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同時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者,遭遇職業災害保險事故,於其請領傷病給付或住院醫療給付,未能領取薪資或喪失收入期間,得同時減免其個人應負擔之職災保險及勞保保險費;反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若發生普通保險事故,於其請領傷病給付未能領取薪資或喪失收入期間,亦得同時減免其個人應負擔之勞保及職災保險保險費
主旨
有關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或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於其請領傷病給付或住院醫療給付未能領取薪資或喪失收入期間,得免繳被保險人負擔部分之保險費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11 年 3 月 17 日保企法字第 11160005131 號函。
二、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本法)第 102 條規定略以,本法之保險費免繳規定,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另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18 條規定,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於其請領傷病給付或住院醫療給付未能領取薪資或喪失收入期間,得免繳被保險人負擔部分之保險費。
三、考量本法施行前,被保險人不論遭遇普通或職業災害保險事故,於其請領傷病給付或住院醫療給付期間,如有未取得任何薪資或喪失收入情事者,得依上開規定,免繳個人負擔之普通事故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之保險費。本法第 102 條規定延續勞工保險條例第 18 條規定之意旨,減輕旨揭被保險人保險費負擔,爰為制度銜接及維護既有權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同時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者,遭遇職業災害保險事故,於其請領傷病給付或住院醫療給付,未能領取薪資或喪失收入期間,得同時減免其個人應負擔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勞工保險之保險費;反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若發生普通保險事故,於其請領傷病給付未能領取薪資或喪失收入期間,亦得同時減免其個人應負擔之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保險費。
正本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副本
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動保險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