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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公告提供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規定工作與僑外學生申請從事同法第 50 條規定工作,應 採網路傳輸請項目方式申請項目

會議日期 111 年 05 月 19 日

要旨

勞動部公告提供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1 款至第 6 款規定工作與僑外學生申請從事同法第 50 條規定工作,應採網路傳輸請項目方式申請項目

要旨

勞動部公告提供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1 款至第 6 款規定工作與僑外學生申請從事同法第 50 條規定工作,應採網路傳輸請項目方式申請項目

主旨

公告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46 條第 1項第 1 款至第 6 款規定工作與外國留學生、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以下併稱僑外學生)申請從事本法第 50 條規定工作,應採網路傳輸方式申請項目,並自中華民國 111 年 4 月 30 日生效。

依 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7 條。

公告事項:一、為提供雇主聘僱外國人及僑外學生申請工作許可之便捷申辦管道,基於簡政便民及申辦無紙化之數位趨勢,依本辦法第 7 條公告第 1類及第 4 類外國人之網路傳輸申請項目。

二、自 111 年 4 月 30 日本辦法修正生效日起,本部「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辦網」(網址:https://ezwp.wda.gov.tw )提供下列工作類別及案件類別之網路傳輸申請服務,相關申請書及應備文件資料書面原本,應自行保存 5 年:

(一)工作類別:本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及第 50 條規定之工作(不包括學校教師及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教師工作)。

(二)案件類別:聘僱(工作)許可、展延聘僱許可、提前解聘、聘僱(工作)函文補發及資料異動申請案。

三、本部 104 年 9 月 25 日勞動發事字第 1040509732 號公告、104年 12 月 10 日勞動發事字第 1040514590 號公告、105 年 4 月 1日勞動發事字第 1050502533 號公告及 108 年 1 月 31 日勞動發事字第 1070519127 號公告,自 111 年 4 月 30 日停止適用。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勞動部民國 104 年 9 月 25 日勞動發事字第 1040509732 號公告,自 111 年 4 月 30 日停止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勞動部民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勞動發事字第 1040514590 號公告,自 111 年 4 月 30 日停止適用。

3.依本筆資料,原勞動部民國 105 年 4 月 1 日勞動發事字第 1050502533 號公告,自 111 年 4 月 30 日停止適用。

4.依本筆資料,原勞動部民國 108 年 1 月 31 日勞動發事字第 1070519127 號公告,自 111 年 4 月 30 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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