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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訓練單位符合特定情形,得將職業安全 衛生教育訓練實體課程轉採視訊直播教學方式辦理,期間自即日起至 111 年 7 月 31 日止

會議日期 111 年 05 月 02 日

要旨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訓練單位符合特定情形,得將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體課程轉採視訊直播教學方式辦理,期間自即日起至 111年 7 月 31 日止

要旨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訓練單位符合特定情形,得將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體課程轉採視訊直播教學方式辦理,期間自即日起至 111年 7 月 31 日止

主旨

有關即日起至 111 年 7 月 31 日止,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得採線上視訊直播之辦理方式,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考量近期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變種病毒(Omicron)疫情影響,配合現階段防疫目標「正常生活、積極防疫、穩健開放」之「新臺灣模式」,兼顧工作者參加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需求,訓練單位自即日起至 111 年 7 月 31 日止,在符合下列情形下,得將實體課程轉採視訊直播教學方式辦理:

(一)適用班別:以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下稱本規則)第 3條至第 16 條之教育訓練班,及第 18 條第 1 款至第 9 款之在職教育訓練班為限。

(二)適用課程:

1.上述教育訓練課程中,除實作、實際演練、實習、操作等課程應以實體方式辦理外,其餘課程均可採視訊直播方式辦理。

2.訓練單位依本規則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應辦理之結訓測驗(隨班測驗),應於課程結束後擇期以實體方式進行。

二、為保障學員權益,訓練單位規劃辦理視訊直播課程教學前,應依下列事項完成前置作業:

(一)尚未報經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之訓練班:

1.應於事前明確告知所有學員,如未參與視訊直播者,將視同本規則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之缺課時數,並取得學員同意,方得辦理。

2.依本規則第 25 條規定檢附教育訓練計畫報備書等文件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時,一併檢附「訓練單位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採視訊直播教學執行計畫」(下稱執行計畫)(附件 1),並上傳至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資訊管理系統(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認可辦理第 15 條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應上傳至全國勞工健康服務人員暨教育訓練管理系統)。

(二)已報經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且尚未辦訓之訓練班:

1.應於事前明確告知所有學員,如未參與視訊直播者,將視同本規則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之缺課時數;應徵得學員同意改辦理線上視訊直播訓練、或協助轉換訓練班別或辦理退費等,以確保學員權益。

2.至遲於開課前一日將執行計畫上傳至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資訊管理系統或全國勞工健康服務人員暨教育訓練管理系統。

(三)已報經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且於辦訓中之訓練班:

1.訓練單位應於事前明確告知所有學員,如未參與視訊直播者,將視同本規則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之缺課時數;應徵得學員同意改辦理線上視訊直播訓練、或協助轉換訓練班別或辦理退費等,以確保學員權益。

2.同意轉換訓練班別之學員,於該班次結束後 1 年內參加同一訓練單位辦理之同一職類之其他班別,其中已完成課程者,得免重複受訓。

3.至遲於開課前一日將執行計畫上傳至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資訊管理系統或全國勞工健康服務人員暨教育訓練管理系統。

三、訓練單位辦理線上視訊直播課程之班務,應依實體課程轉採視訊直播教學之班務執行注意事項(如附件 2)辦理。

四、另訓練單位如維持實體課程,應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最新規定及本部公告職業訓練因應 C0VID-19 防疫管理指引(於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暨電腦測驗資訊網下載),積極落實防疫作為。

五、副本抄送各地方主管機關知照,前述訓練單位辦理之線上教學訓練班,請列為後續之查班重點。

正本

中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學會、中華民國安全衛生發展協會附設職業訓練中心、中華民國安全衛生職能發展協會附設桃園職業訓練中心、中華民國勞工安全衛生教育協會、中華民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協會、中華民國勞動災害防止協會、中華民國勞資事務協會、中華民國營建事業協進會附設職業訓練中心、中華民國職業安全衛生協會、中華電力技術人員培訓協會附設職業訓練中心、中華壓力容器協會、中華職業技能發展學會、台北市鍋爐壓力容器協會附設職業訓練中心、台灣省工商安全衛生協會、台灣省工礦安全衛生技師公會、台灣省公共安全衛生協會附設職業訓練中心、台灣省安全衛生教育協會、台灣省鍋爐協會、台灣省職業安全衛生協會附設基隆職業訓練中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工業科技安全衛生協會附設中壢職業訓練中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科技工業安衛防護協會附設台南職業訓練中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工教育協進會、社團法人中華安全科學技術發展協會附設台南職業訓練中心、社團法人中華安全科學技術發展協會附設職業訓練中心、社團法人中華起重升降機具協會、社團法人中華產業協會附設職業訓練中心、社團法人中華勞工防災協會附設職業訓練中心、社團法人中華勞動學會、社團法人中華慈心健康安全暨輻射防護發展協會附設中和職業訓練中心、社團法人台灣安全衛生協會、社團法人台灣勞動職業安全衛生協會附設雲林職業訓練中心、社團法人宜蘭縣勞工教育協進會附設職業訓練中心、社團法人花蓮縣勞工安全衛生教育協進會附設花蓮縣職業訓練中心、社團法人高雄市勞資事務協進會附設職業訓練中心、社團法人高雄市職業安全第一協會附設職業訓練中心、桃園市勞動安全衛生協會、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

副本

各縣市政府(含各直轄市及金門、連江兩縣)、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腦技能基金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組、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衛生健康組、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綜合規劃組(均含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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