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有關已接受「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領有期滿證 書者,參加其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時之課程抵充表
要旨
檢送有關已接受「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領有期滿證書者,參加其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時之課程抵充表
要旨
檢送有關已接受「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領有期滿證書者,參加其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時之課程抵充表
主旨
檢送有關已接受「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領有期滿證書者,參加其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時,其課程抵充表一份,請貴會協助轉知相關辦訓單位,請查照。
說明
一、依 110 年 7 月 7 日修正發布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42 條規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等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於 2 年內已受相同種類之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相同,且有證明者,得抵充之,並自 111 年 1 月 7 日施行。
二、有關旨揭課程抵充表之電子檔,請逕上本署官網(http://www.osha.gov.tw/)或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資訊網最新訊息(http://trains,osha.gov.tw/)下載。
正本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腦技能基金會
副本
各縣市政府(含各直轄市及金門、連江兩縣)、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衛生健康組、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組、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綜合規劃組(均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