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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有關已接受「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領有期滿證 書者,參加其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時之課程抵充表

發文機關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發文日期 111 年 01 月 14 日

要旨

檢送有關已接受「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領有期滿證書者,參加其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時之課程抵充表

要旨

檢送有關已接受「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領有期滿證書者,參加其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時之課程抵充表

主旨

檢送有關已接受「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領有期滿證書者,參加其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時,其課程抵充表一份,請貴會協助轉知相關辦訓單位,請查照。

說明

一、依 110 年 7 月 7 日修正發布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42 條規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等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於 2 年內已受相同種類之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相同,且有證明者,得抵充之,並自 111 年 1 月 7 日施行。

二、有關旨揭課程抵充表之電子檔,請逕上本署官網(http://www.osha.gov.tw/)或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資訊網最新訊息(http://trains,osha.gov.tw/)下載。

正本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腦技能基金會

副本

各縣市政府(含各直轄市及金門、連江兩縣)、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衛生健康組、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組、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綜合規劃組(均含附件)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檢送有關已接受「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領有期滿證 書者,參加其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時之課程抵充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