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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公告授權臺南市政府所設臺南市職安健康處執行所轄行政區域之部 分勞動檢查業務,並自 111 年 1 月 1 日生效

發文機關 勞動部發文日期 110 年 12 月 30 日

要旨

勞動部公告授權臺南市政府所設臺南市職安健康處執行所轄行政區域之部分勞動檢查業務,並自 111 年 1 月 1 日生效

要旨

勞動部公告授權臺南市政府所設臺南市職安健康處執行所轄行政區域之部分勞動檢查業務,並自 111 年 1 月 1 日生效

主旨

本部授權臺南市政府所設臺南市職安健康處執行所轄行政區域之部分勞動檢查業務,並自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1 日生效。

依 據:勞動檢查法第 5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旨揭本部授權臺南市政府所設臺南市職安健康處辦理部分勞動檢查事項如下:

一、該府轄區之勞動基準法等相關勞動法令之勞動條件檢查。

二、該府轄區下列範圍之勞動檢查法及職業安全衛生法之監督檢查:

(一)轄內柳營科技工業區暨環保園區、樹谷園區、永康科技工業區、新營工業區、官田工業區、永康工業區、臺南科技工業區、安平工業區、新吉工業區、七股工業區。

(二)以上不包括下列由本部所設勞動檢查機構或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辦理之審查、檢查業務及監督檢查對象:

1.勞動檢查法第 26 條之危險性工作場所。

2.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6 條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

3.公共工程。

三、廢止本部中華民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勞職授字第 1080203783 號公告,並自 111 年 1 月 1 日生效。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勞動部民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勞職授字第 1080203783 號公告,廢止,並自 111 年 1 月 1 日生效。

2.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15 年 5 月 21 日勞職授字第 1150251962 號公告,廢止,並自 115 年 7 月 1 日生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勞動部公告授權臺南市政府所設臺南市職安健康處執行所轄行政區域之部 分勞動檢查業務,並自 111 年 1 月 1 日生效由勞動部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