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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基於配合防疫,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規定須於本(110) 年度不 同期限內辦理之勞工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得於本年 12 月 31 日前辦理 完成即符合規定

會議日期 110 年 05 月 13 日

要旨

基於配合防疫,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規定須於本(110) 年度不同期限內辦理之勞工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得於本年 12 月 31 日前辦理完成即符合規定

要旨

基於配合防疫,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規定須於本(110) 年度不同期限內辦理之勞工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得於本年 12 月 31 日前辦理完成即符合規定

主旨

有關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規定,須於本(110) 年度之不同期限內辦理之勞工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基於配合防疫得於本年 12 月 31日前辦理完成即符合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7 條及第 17 條之 1 規定,雇主對在職勞工,應依其工作性質使其每 2 年或 3 年接受至少 3 小時至 12 小時不等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二、考量 COVID-19 疫情仍為嚴峻,雇主及勞工對部分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之場所,恐有群聚感染之疑慮,為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防疫政策,爰適度調整彈性放寬旨揭雇主於 110 年 12 月 31 日前使渠等勞工接受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均認符合上開規則第 17 條之 1 規定。

正本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臺中市勞動檢查處、臺南市職安健康處、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副本

各縣市政府(含各直轄市及金門、連江兩縣)、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衛生健康組、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組、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綜合規劃組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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